碩士班

碩士班修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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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98.07.25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所務會議修訂
   98.07.25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8.19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3.01.16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7.11.23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0.18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4.10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訂
109.04.17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9.08.27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09.18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110.01.19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4.15    110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1.07.08    110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10.14    111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1.10.21    111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12.16   111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2.07.10   111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系務會議修訂
112.07.24   111學年度第2  學期第 6 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促使碩士班研究發展並更具教學成效,依據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暨相關辦法訂定「中國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修業年限
一、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休學期間不列入計算。
二、研究生申請休學期限,得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計;休學累計最多以二學年為原則,若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緣故需提出正式醫療證明或證明文件,經教務會議決議核准後,得再酌予延長休學年限,至多以一至二年為限。
三、研究生休學、復學、退學、請假及違犯校規之處置,比照本校學則與碩士學位考試辦法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分
一、碩士班畢業最低學分為三十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六學分。
二、學分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經抵免學分後之研究生,至少應在校修習滿一學年,並符合最低畢業學分規定,始得畢業。
第四條 修課規定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學分,不得多於十五學分。
第五條 成績
研究生學業及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應重修。
第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完應修學科與學分者。
二、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仍不及格者。
三、除論文外,當學期所修科目學期考試全部曠考或考試成績全部零分者。
四、操性成績不及格者。
第七條 論文指導
一、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提出選請論文指導教授之申請,填具「碩士學位論文指導同意書」,經論文指導教授與系主任簽名同意後,送本系辦公室存查。
二、論文指導教授以管理學院各系有管理相關專長背景之專任教師為主,若由管理學院以外他系專任、外校專任或本校兼任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則應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三、指導教授於尚未退休前所指導之學生,於退休後可繼續指導,但已退休之教師不得再新簽指導學生,亦不得擔任共同指導。
四、每位論文教授指導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人數上限以每屆共計不超過四位為限,共同指導之研究生以半數折算。若有特殊情形者,須報請系主任同意。
五、研究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應填具「論文指導教授變更申請表」,經原任論文指導教授、新任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名同意後存檔備查。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以一次為限,若有特殊情形者,得報請系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論文計畫書
一、研研究生於提請學位考試前,須填具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繳交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提出之計畫書(一式三份)以及文獻相似度檢測報告以備審查;文獻總相似度以不超過30%為原則。
二、系(所)方得就論文題目與系所專業相關性進行檢核,檢核通過方得進行論文計畫書審查。
三、論文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中文摘要、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相關文獻、研究方法及步驟、預期結果、時程安排及參考文獻等項目。
四、論文計畫書審查以分組、公開口試方式進行。
五、論文計畫書審查委員至少二名,由本系系主任聘任。
六、論文計畫書口試評審結果分「通過」與「不通過」二種,未能通過計畫書審查者,可於初審日一個月後提請複審,複審以口試方式進行,複審申請截止日期及複審口試日期由系辦公室公告;未通過複審者,應重新申請計畫書審查。
七、研究生若已通過論文計畫書之審查,但日後變更指導教授,應再度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
八、論文計畫書審查每學期舉辦一次,審查日期由系辦公室公告。
九、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者,始得於審查通過三個月後舉行學位考試。
第九條 論文發表
一、研究生於畢業離校前,須於學術研討會或期刊以本系名義發表與畢業論文相關之學術論文至少一篇。
二、上述研究生發表之論文可以單獨發表或與指導教授聯名發表。若與多位學生聯名發表,研究生必須為學生之第一作者。
第十條

學位考試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研究生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至少修畢本系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
        (二)已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
二、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研究生應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計畫書通過證明、論文初稿、論文提要各一份、論文相似度檢測報告以及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之「學位考試申請書」,向本系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報請學校核備;論文總相似度以不超過30%為原則。論文(含初稿)應依照「本系碩士學位論文格式規範」撰寫。
三、本系碩士論文原創性比對實施要點另訂之。
四、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期限,依據本校學位考試辦法第四條辦理。
五、研究生若因故無法如期參加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日期前填寫撤銷申請書,並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名同意。若逾期未撤銷考試者,以一次學位考試不及格論。
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聘任,依據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考試委員以三人為原則(含論文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其中一人須為校外委員。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須委員三人均出席,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七、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學位考試成績以學位考試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決定之,分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出席委員二人以上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八、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碩士學位考試之論文。
九、研究生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十、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但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並以重考成績登錄於記分表內,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十一、學位考試結束後,研究生須依考試委員意見修改論文內容,並經論文指導教授複審通過。
十二、延修生得於同一學期內進行論文計畫書審查與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至遲應於學期結束後二週內,繳交附有考試委員審查並簽字通過之論文正本至教務處(組);逾期未完成者,次學期仍應繼續註冊。惟第一學期畢業者,在次學期開學前一週;第二學期畢業者,在次學期開學前二週論文繳交完畢且辦妥離校手續者,得免註冊。修業年限已屆滿仍未繳交論文者,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於期限內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全文電子檔、研討會論文發表證明,並於辦妥離校程序後,始得發予學位證書。前項所繳交之學位論文紙本(精裝或平裝)及冊數等依本系、圖書館及教務處相關規定,併研究生離校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本系論文以公開發表為原則,不予公開或一定期間內不公開者,應填具「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經所方審核,且延後期限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第十四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書面資料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及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自發布日施行。